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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9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月珠

陳意翔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71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嘉簡字第8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復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356條前段之毀損債權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調偵字第715號

被 告 徐月珠

陳意翔上列被告等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月珠、陳意翔係母子。徐月珠前在嘉義縣○里○鄉○○村○○段00000地號上之建物經營「華馨園茶行」,陳意翔則為「韻濤茶業有限公司」(下稱韻濤公司)負責人。徐月珠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以動產擔保交易之方式,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以華馨園茶行所有之製茶機器設備(如下【附表一】編號1-2所示)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中租迪和公司;陳意翔亦於同年12月16日以同前方式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240萬元,並以韻濤公司所有之製茶機器設備一批(如下【附表一】編號3-13所示)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中租迪和公司,並於112年9月22日與中租迪和公司約定將前開機器設備,放置在華馨園茶行。嗣因徐月珠、陳意翔未能按期償還借款,經中租迪和公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韻濤公司、陳意翔、徐月珠3人為相對人,聲請對如下【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該法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2711號裁定得為強制執行,並於112年10月6日確定。詎徐月珠、陳意翔於明知中租迪和已取得前開民事執行名義,前開動產已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際,仍共同基於損害債權之意圖,於114年5月12日前之某日,將前述製茶機器設備運往他處藏匿,致中租迪和公司於前開日期偕同臺灣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前往華馨園茶行對前述機器設備為執行時,尋覓無著,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租迪和公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徐月珠、陳意翔2人否認有何損害債權犯行,辯稱:前開機器設備係於113年10月間,為被告陳意翔之其他債務人搬走云云。然查:倘若前開機器設備確實遭不詳人士以非法方式搬走,被告2人當時何不立即報警阻止?且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均未能陳報所謂「其他債務人」之姓名、年籍,亦未能提出確實積欠「其他債務人」金錢之任何證據以佐其說;且觀卷內現場照片過於乾淨、整齊,顯出於精密、專業之搬遷工序而為,應非出於其他第三人隨意取走機具抵債所為;被告2人所辯,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另有現場照片25張、[韻濤公司]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及動產抵押書、[華馨園茶行]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及動產抵押書、(處分)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4月9日執行命令函文影本在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月珠、陳意翔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被告2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輯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檢察官 葉美菁【附表一】徐月珠、陳意翔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品一覽編號 物品名稱 廠牌/型號 數量 1 乾燥機 甘盟dim501 1台 2 焙茶機 皆盛 302型 2台 3 大型除濕機 歐易DH3502B 2台 4 發電機 佐藤SG-7800XA 2台 5 空調系統 大金TEZ1361 2台 6 急速烘乾機 昆山奧星B-6CH 3台 7 鏈具 佐藤CS-350WES 6條 8 初揉機 歐易6CRD-45 2台 9 布揉機 歐易6CYB-1 12台 10 夾球機 歐易6CR-65A 3台 11 炒菁鍋 嵩羽S-17 11台 12 焙茶機 甘盟AE-45 3台 13 炒鍋 甘盟RE-5 3台【附表二】編 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111年12月16日 2,311,000元 1,494,000元 112年7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