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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5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丞翊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丞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