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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0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進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進荏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6月17日0時許前之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3顆(總毛重14.8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於同日接獲檢舉前往其位於嘉義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之1居所查緝,經被告同意搜索而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3顆、電子菸桿1支及K盤1個等物,菸彈經送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15年6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逕為被告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