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4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育琨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55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育琨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晏甄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