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阮羿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阮羿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