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1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土城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04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5年度嘉簡字第112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土城與告訴人即代號A000000000001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鄰居關係,被告黃土城於民國115年5月23日21時50分許,前往告訴人A女住所後方防火巷內,獲悉告訴人A女正在洗澡,為滿足私欲,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未經告訴人A女同意,自該防火巷內,徒手持高手機,自浴室窗戶外往內拍攝告訴人A女裸身洗澡之畫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範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