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世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鐘世崑居住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告訴人尤筱華居住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上開2人是鄰居,因噪音問題而有糾紛,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20日下午6時36分許,到告訴人住所前,被告持自己所有的1支不詳的木棍為工具,敲打告訴人住所建築物的鐵捲門,致鐵捲門凹陷,致使該房屋之鐵捲門美觀功能因此喪失,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15年2月24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5年3月10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4、35頁)。本件告訴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