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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智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智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起哲

魏伊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起哲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伊辰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由蔡起哲、魏伊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起哲、魏伊辰均明知:㈠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視遊樂器,包括主機、操作器、及錄有遊戲程式之卡匣、磁碟、光碟、唯讀記憶體卡等相關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㈡任天堂公司所製作遊戲機內,提供有檢查該遊戲機所讀取之遊戲卡匣是否係任天堂公司所製造或授權製造之正版遊戲軟體之防盜拷措施,如將盜版之遊戲卡匣或儲存有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放入Switch遊戲機內,即無法執行該遊戲軟體,此為著作權人任天堂公司所採取禁止他人擅自進入其遊戲軟體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合法授權,不得為公眾提供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之服務;㈢附表二所示之25種遊戲軟體均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任天堂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蔡起哲、魏伊辰共同基於提供公眾使用破解防盜拷措施技術服務、意圖銷售而透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圖案之商品,以及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魏伊辰先於不詳時地取得經破解規避任天堂公司製作遊戲主機之防盜拷措施後,內存重製如附表二所示任天堂公司著作權25種遊戲軟體之MIG燒錄卡(下稱本案MIG燒錄卡),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前某時起,透過由蔡起哲在網際網路蝦皮拍賣網站所申設之帳號「tsaichiche」經營「好物甄選 Cartoon 427 嚴選好物:台灣發貨、高品質、高顏值」商店中刊登「谷歌資源 MIG燒錄卡遊戲卡單卡 mig燒錄卡出貨載滿遊戲 mig遊戲片 MIGV2燒錄卡記憶卡馬里奧 寶可夢 賽爾達」賣場資訊販賣MIG燒錄卡,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致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之虞,以此方式販售上述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任天堂公司委由徐宏昇律師派員佯裝買家,於114年8月22日以新臺幣(下同)4,764元購得內存附表二遊戲軟體MIG燒錄卡1片,經鑑定後確認係仿冒任天堂公司商標、重製任天堂公司著作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起哲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㈡被告魏伊辰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㈢告訴代理人之指訴及鑑定意見書。

㈣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擷圖、私訊對話截圖、告訴代理人向被告購得本案MIG燒錄卡之照片。

㈤蝦皮購物網站上「好物甄選 Cartoon 427 嚴選好物:台灣發貨、高品質、高顏值」商店網頁擷圖。

㈥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通聯調閱查詢單。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9日刑智財二字第1156040363號函暨所附銷售電子檔紀錄。

㈧新加坡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5年4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60409006S號函暨所附交易紀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違法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技術之規定,應依第96條之1第2款規定處斷。

㈡被告2人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復以上網銷售之方式散布其所重製之盜版物,則其重製後之銷售散布之低度行為,自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㈢被告2人自114年4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所

為之違法破解防盜拷措施之技術、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㈤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貪圖私利,以犯罪

事實欄所載方式侵害任天堂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商標權,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侵蝕著作權人、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迄今均未能與任天堂公司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失,另考量被告蔡起哲並無犯罪之前科紀錄,被告魏伊辰則已有多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之前案(見被告2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等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8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因陳列、販賣本案MIG燒錄卡獲利約39萬6,570元等節,有刑事聲請沒收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4月9日刑智財二字第1156040363號函暨所附銷售電子檔紀錄、新加坡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5年4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0260409006S號函暨所附交易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47-149、79-138、143頁),堪認上開獲利為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從認定內部分配如何,其不法利得實際分配不明,而以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之分工方式,尚可認定渠等對於上開犯罪所得,均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80條之1規定者。

二、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者。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專用期限 1 NINTENDO SWITCH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2 NINTENDO SWITCH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3 NINTENDO SWITCH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4 NINTENDO SWITCH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5 Nintendo 00000000 119年2月15日 6 薩爾達傳說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7 薩爾達傳說曠野之息 00000000 117年6月15日 8 MARIO KART 00000000 113年7月31日 9 MARIO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10 SUPER MARIO ODYSSEY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11 SUPER MARIO 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 12 SUPER MARIO BROS WONDER 00000000 123年1月15日 13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14 MARIO PARTY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15 瑪利歐派對 00000000 122年12月31日 16 瑪利歐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17 寶可夢傳說 阿爾宙斯 00000000 120年10月31日 18 寶可夢 00000000 116年3月31日 19 任天堂明星大亂鬥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20 星之卡比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21 星之卡比 新星同盟 00000000 117年7月15日 22 1-2-Switch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23 1/2/SWITCH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24 PIKMIN 00000000 121年7月15日 25 DONKEY KONG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附表二:

編號 任天堂公司電腦程式著作名稱 1 Animal Crossing:New Horizons 2 The Legend of Zelda:Breath of the Wild 3 The Legend of Zelda:Tears of the Kingdom 4 Mario Kart 8 Deluxe 5 Super Mario Odyssey 6 Super Mario Bros. Wonder 7 Super Mario Party 8 Mario Strikers:Battle League 9 Pokemon Sword 10 Pokemon Shield 11 Pokemon Brilliant Diamond 12 Pokemon Shining Pearl 13 Pokemon Legends:Arceus 14 Super Smash Bros. Ultimate 15 Fitness Boxing 2:Rhythm & Exercise 16 Ring Fit Adventure 17 Luigi's Mansion 3 18 Kirby Star Allies 19 1-2-Switch 20 Pikmin4 21 Xenoblade Chronicles 3 22 Fire Emblem Engage 23 WarioWare:Get It Together! 24 Mario vs.Donkey Kong 25 Splatoon 2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