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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阮高鼎被 告 NGUYEN XUAN LOC(中文名:阮春錄)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朴簡字第7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阮高鼎對本院115年度朴簡字第75號,被告NGUYEN XU

AN LOC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