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76號、第11849號、第14640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易字第104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黃文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黃文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3月23日4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前往何秋雷位在嘉義縣○○鄉○○○000號的住所車庫,黃文賢見前述車庫出入口的門沒關且無人看守,遂進入前述車庫,適何秋雷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之車門沒上鎖,黃文賢徒手打開B車車門並進入B車竊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
㈡黃文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
月23日2時42分許,騎乘A車前往倪華祥位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號的住所車庫,黃文賢見前述車庫出入口的門沒關且無人看守,遂進入前述車庫,適倪華祥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之車門沒上鎖,黃文賢徒手打開C車車門並進入C車竊取現金6,000元。
㈢黃文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7
月23日2時48分許,徒步前往周美惠位在嘉義縣○○市○○路0段000000號的住所車庫,黃文賢見前述車庫出入口的門沒關且無人看守,遂進入前述車庫,適周美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之車門沒上鎖,黃文賢徒手打開D車車門並進入D車竊取現金6,000元。
㈣黃文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8
月30日0時48分許,騎乘A車前往嘉義市大雅路一段,先將A車停放在路邊,再徒步前往蕭献銘位在嘉義市東洋新邨64號的居所車庫,黃文賢見前述車庫出入口的門沒關且無人看守,遂進入前述車庫,適蕭献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E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F車)之車門均沒上鎖,黃文賢徒手打開E車、F車之車門並進入E車、F車搜尋財物,因未搜尋到財物而未得逞。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文賢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犯罪事實㈠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何秋雷於警詢時之證述、(A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錄影之翻拍照片、案發現場照片、員警繪製之嫌疑人出入案發地動線說明圖、114年09月05日民興派出所職務報告。
㈢犯罪事實㈡、㈢部分:證人即告訴人倪華祥、周美惠於警詢時
之證述、案發現場照片、監視錄影擷圖、(A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員偵查報告、(C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D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指認照片。
㈣犯罪事實㈣部分:證人即被害人蕭猷銘於警詢時之證述、(A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案發現場照片、監視錄影擷圖。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附表編號1至4:
⒈所犯法條:附表編號1至3(刑法第320條第1項)、附表編號4(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
⒉數罪併罰及定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⒊刑之減輕事由(僅附表編號4):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
㈡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犯罪事實㈠ 黃文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犯罪事實㈡ 黃文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犯罪事實㈢ 黃文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犯罪事實㈣ 黃文賢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