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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簡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思錡

籍設臺北市○○區○○里0鄰○○○路 ○段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思錡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6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18、19,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6所示之毒品,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之附表一編號18、19,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3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諭知沒收。

(四)其餘扣案物無法證明與本件有何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陳思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17日4時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3樓居處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再點火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在嘉義縣太保市三合路381巷內,自被告身上扣得吸食器1組,再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並在被告上址居處逕行搜索(業經陳報法院),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菸油10瓶(編號A2至A11)、菸彈4顆;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2.74公克、檢驗後淨重1.7131公克)、注射筒3支,復為警徵得其同意,於翌(18)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陳思錡所涉上開犯嫌可堪認定:

(一)被告陳思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60)、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403173470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14市北鑑毒字第16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5月14日新北院楓刑親114急搜24字第1149010413號函。

(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2年8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存卷可參,足見前開被告所為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末被告另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17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5661號、第15662號提起公訴,復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顯見被告不適合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附表一(執行處所:嘉義縣○○市○○路000號3樓)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沒收 1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2,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2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3,驗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0.28公克 3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4,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4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5,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4公克 5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6,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27公克 6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7,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41公克 7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8,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6.29公克 8 不明菸油 3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9-A11,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驗餘總淨26.79公克 9 棕色微潮粉末 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0.1911公克 10 白色粉末 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0.0072公克 11 白色細結晶 2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0.0148公克 12 安非他命 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50公克 13 黑色磁吸頭菸彈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14 黑色磁吸頭菸彈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15 方頂菸彈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16 菸彈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7 不明藥錠 4顆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18 注射筒 3支 19 電子磅秤 1台 20 黑色手機 1支 21 金色iPhone 1支附表二(執行處所:嘉義縣○○市○○路000巷○○0號前BKN-7073號車)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沒收 1 三星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3 不明菸油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46057352號鑑定書,編號A1,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