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清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清良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所犯法條:建築法第93條。
㈡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442號被 告 許清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清良係嘉義縣○○市○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竟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前某日,擅自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系爭土地上興建RC造及鐵骨(皮)造之違章建築。嗣嘉義縣政府獲報而於114年3月、4月間派員至現場勘查後,於114年5月19日送達114年5月15日嘉府經違字第11401198591號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一次)、114年5月15日嘉府經違字第1140119859號補辦手續通知單與許清良(由許清良之配偶代收),通知許清良立即停工,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建築許可。詎許清良知悉後仍不遵從,仍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嘉義縣政府復於114年6月6日送達114年6月4日嘉府經違字第1140139846號勒令停工通知單(第二次)與許清良(由許清良之子代收),勒令許清良立即停工。詎許清良接獲該停工通知後經制止仍不從,而持續施工,嗣經嘉義縣政府派員於114年6月19日前往系爭土地會勘,發現上開違章建築已完工,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清良坦承涉有違反建築法之犯行,並有嘉義縣政府114年6月19日違章建築「現場會勘紀錄單」暨會勘照片、嘉義縣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發文日期114年6月4日)暨送達證書、嘉義縣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發文日期114年5月15日)與嘉義縣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發文日期114年5月15日)暨送達證書、嘉義縣違章建築查報單(勘查日期:114年4月24日)、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嘉義縣政府114年3月21日函文暨現場勘查照片等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賴韻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