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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簡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啓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啓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啓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於112年9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經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後,於112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執行完畢後,卻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前案中之竊盜案件與本案罪質相同,被告顯然未能汲取教訓,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且本案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依法加重最低本刑致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亦破壞社會治安,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實應給予相當責難;兼衡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前科素行(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1,500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賠償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8177號被 告 黃啓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啓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27日20時18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李和儒經營之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兌幣機內之零錢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花用一空。嗣李和儒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和儒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啓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和儒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監視器影像截圖、被害報告單、監視器影像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因犯竊盜、強制性交、偽造文書等6罪,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於112年9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112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足認其守法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