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宗圍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A01係侯宗輝之胞兄,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緣A01前因對侯宗輝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77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A01不得對於侯宗輝及其家庭成員侯玉梅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侯宗輝之居所(地址詳卷)至少100公尺,有效期間為1年,並經侯宗輝聲請延長保護令,經本院於113年12月5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延長2年。詎A01明知本件保護令之內容及延長之期間,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3月24日7時50分許,進入侯宗輝之上開居所,並以「你給人家入贅」、「討客兄」、「欠錢不還」、「走在路上有一天被車撞死」、「每天都會到家裡討錢」等語辱罵侯宗輝,以此方式騷擾侯宗輝,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侯宗輝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本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77
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2年12月1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資料。
㈣本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33號訊問筆錄、送達證書、嘉義縣
警察局朴子分局113年12月16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保護令執行資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