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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簡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32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宗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宗瑋犯非法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模擬槍1枝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宗瑋明知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間某時起,在網路上向不詳之人以新臺幣4萬元之價格,購買模擬槍1枝。黃宗瑋於115年4月12日某時,持上開模擬槍在嘉義縣太保市麻魚寮玄帝宮對空鳴槍後,於同日晚間6時58分許,向員警自首並交付上開模擬槍1枝、彈殼1顆給警方查扣。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宗瑋於警詢中之自白、搜索扣押筆錄、監視器畫面截圖、嘉義縣警察局115年6月18日函、檢視紀錄表、扣案模擬槍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