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斯日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葉斯日犯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拾起」前補充:
「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
㈡證據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16頁)。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
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經查,被告葉斯日所侵占之錢包,乃告訴人王鈺芸遺忘在洗衣店內,待其發現上情而折返尋找,始發現錢包內之現金有短少,而該短少部分已遭被告侵占取走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5至6頁)。準此,告訴人既知前揭物品遭其遺落現場而欲折返加以取回,當與「遺失物」之要件有間,而屬「脫離本人持有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未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將脫離
告訴人持有之現金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侵占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元,併考量被告於偵訊時坦認犯行,且已將脫離告訴人持有之物歸還給告訴人之犯後態度(詳下述),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量處其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被告所侵占之現金4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然上開款項既已歸還給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主任檢察官陳靜慧、檢察官李彩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8號被 告 葉斯日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斯日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11時3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之衣世代洗衣店,見王鈺芸所有遺落在該處烘衣機上之錢包內含新臺幣(下同)4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拾起錢包內之400元後,騎乘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離去,未送至警察機關招領,反而侵占入己。嗣王鈺芸發現遺失並報警,經警調取現場監視器錄影內容,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鈺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斯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鈺芸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圖14張、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然質之告訴人於警詢中自陳:我將錢包放置在洗衣店內的洗衣機上,回家後才發現錢包不見,又返回洗衣店找錢包等語,足見上開錢包業已經告訴人遺落在案發地點,脫離告訴人之支配,而為被告拾獲並據為己有,難認被告有何破壞告訴人對上開錢包之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之行為,核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然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同一事實,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主任檢察官 陳靜慧檢 察 官 李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