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簡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崇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蔡崇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崇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於民國00年0月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1

頁),其於本案行為時為81歲,而本案行竊情節及所竊財物價值又屬輕微,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得財物,

竟徒手行竊,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值非難;再考量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5元、被告坦認犯行,並與被害人莊勝富達成和解,復已賠償被害人3,275元,有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1頁)及和解書(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再衡被告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狀況(見警卷第1頁),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見警卷第20頁)、診斷證明書、手術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至21、25至29頁)、被告之孫蔡俊明之說明書(見本院卷第23頁)及被害人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衡酌被告已坦承犯罪,且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其損失已如上述,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豬五花肉1盒,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然被告既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且已依和解內容給付賠償金,若再將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形同重複剝奪犯罪所得,對被告有過苛之虞,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立法理由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就上開犯罪所得,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0號被 告 蔡崇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崇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8時2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朴子大同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架上之豬五花肉1盒(價值新臺幣175元),得手後藏放至其外套口袋內,未結帳即步出店外離去。嗣經該店店經理莊勝富檢視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崇榮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莊勝富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報告單、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末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周欣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