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鈺群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鈺群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鈺群為張榮杰之子,彼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張鈺群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15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應在114年5月10日中午12時前遷出張榮杰住居所(地址:嘉義縣○○市○○里○○00○0號,下稱本案住所),且於遷出後應最少遠離本案住所100公尺,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詎張鈺群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於114年5月10日中午12時前遷出且未遠離本案住所至少100公尺而仍繼續居住在本案住所,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因張鈺群於114年11月24日因債務問題與家人發生口角,經其兄張竣凱報警到場處理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及對被告辯解不予憑採之理由㈠被告張鈺群供述。
㈡證人張榮杰證述。
㈢本案保護令。
㈣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㈤家庭暴力通報表。
㈥被告雖辯稱「父母同意我繼續住在本案處所」等語,且此情
為證人張榮杰證述屬實,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規定,違反法院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為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之規定,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是僅相對人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遷出或不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3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雖經被害人張榮杰同意而未依限遷出及遠離本案住所繼續居住其內,惟民事保護令所保護法益非被害人所得自由處分,則被告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遷出及遠離本案住處而與被害人繼續同居之行為,自仍無解於違反保護令罪至明。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及第4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是被告以一犯意違反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而被告自114年5月10日中午12時許起迄至員警於114年11月24日查獲前之違反本案保護令行為,僅論以繼續犯之一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所為亦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規定而容有未洽,然此僅係同條構成要件之不同態樣,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本案保護令裁定效力而為本案犯行,欠缺守
法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相較,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和職業為司機及經濟狀況小康,與被害人表示不提起告訴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