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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交簡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陳旭嘉被 告 張司邦

住○○市○○區○○里00鄰○○路○段○○巷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朴交簡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旭嘉對本院115年度朴交簡字第37號,被告張司邦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陳劭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