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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朴交簡字第 4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朴交簡字第40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俊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4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交易字第604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龔俊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辦理刑事案件詢問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龔俊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藥效發作時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政府業就毒品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猶於施用第二及、第三級毒品後,貿然駕駛車輛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實有不該,兼衡其前科素行狀況、犯後坦承之態度、被告駕駛車輛行駛於一般道路、未有發生車禍之損害、施用毒品之種類、尿液檢驗濃度數值等節,暨其自陳之現職、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件檢察官雖認被告服用毒品種類多樣,且驗尿結果之體內毒品濃度遠超出行政院公告濃度值,犯罪情節嚴重,請求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然本院考量前揭被告犯罪情節、行為手段及損害程度等情狀,認為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即可達罰當其罪之目的,檢察官對被告之求刑過重,附此敘明。

(三)至扣案之毒品,雖屬違禁物,然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係在追究被告於施用毒品後,在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而駕車之行為,並非處罰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難認扣案毒品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用、預備之物,亦非本案犯行相關之違禁物,應於被告所涉之施用毒品案件另行處理,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犯罪事實

一、龔俊友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某時許起至同年月22日10時許,在嘉義縣○○市○○里00鄰○○00號住處內,陸續以將含有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沖泡後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行偵辦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於同年月23日4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次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23日1時30分許,自嘉義市○○○路000號「麥當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麥○○上路。嗣龔俊友於同日1時40分許,駕車行經嘉義縣○○鄉○○路0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4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測得其尿液所含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其代謝物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濃度,均已逾該編號所示行政院所公告之毒品濃度值,而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龔俊友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以沖泡飲用含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方式施用前開毒品,及於前述時間、地點,駕車上路之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罪事實。 2 證人麥○○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駕車於上開時間、地點為警攔檢,及警方查獲之毒品咖啡包為被告所有等節。 3 查獲現場照片 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檢,及為警查獲時持有大量毒品咖啡包之事實。 4 欣生生物科技(股)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514D023】 上述毒品咖啡包檢出MDMA、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事實。 5 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含快篩試劑試驗照片) 被告騎車為警攔查時,其唾液檢測結果呈毒品陽性反應之事實。 6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0000000U0096) 警方於115年3月23日4時35分許合法採集被告尿液送驗之事實。 7 正修科科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96、報告編號:R00-0000-000】 上開尿液檢出所含MDMA、MDA、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濃度之事實。 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法醫毒字第字0000000000號】 上開尿液檢出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ephedrine、7-Aminonimetazepam、7-aminonitrazepam為附表編號5-8所示濃度之事實。 9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管場登記、領結單 證明被告於上述時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警攔查,及為警查獲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 10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佐證被告本件公共危險之犯行。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