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宥菘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宥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宥菘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