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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建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建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7年2月(註:應為應執行8年4月、另接續執行8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查受刑人於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5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佩珊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