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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定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定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定穎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