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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偉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5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偉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3年12月4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9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斟酌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55、57頁)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2月28日 113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1、47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號 編號1-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以114年度執更字第280號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3月8日 112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9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5日 114年12月15日 114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底 112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56、10401、109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9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5日 114年12月15日 114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0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