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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11月4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5年3月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前揭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4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0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受刑人張雅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85、7585、7601、8596、9872、1273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85、7585、7601、8596、9872、1273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85、7585、7601、8596、9872、127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判 決日 期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4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5年度執撤緩字第15號 ⑵附表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5年確定,後由本院以114年度撤緩字第15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1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87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8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8月4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4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13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8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86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87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9月30日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1月4日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8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編 號 13 14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384、77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