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宥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宥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宥助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8月19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5年3月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1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受刑人固自114年9月24日起,即因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入法
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又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共2罪)應待受刑人另犯附表所示其餘各罪確定後,視原判決應執行刑之效力,決定是否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毋庸於部分罪名判決確定時另外聲請定刑,而應依辦理數罪併罰案件之刑事執行實務做法,僅擇已確定之罪中刑期較長者,先核發「暫執行」其刑期之執行指揮書,待嗣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確定後再換發指揮書執行,並扣減該暫執行之刑期(見臺灣高等檢察署刑罰執行手冊),且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於執行指揮書「罪名及刑期」欄載稱「暫執行有期徒刑五月1次」,有前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等可稽。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上開定刑聲請書表示請從輕定刑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劉宥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6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14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2月17日,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134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5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2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14號 114年度簡字第1783號 114年度簡字第32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6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8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114號 114年度簡字第1783號 114年度簡字第3281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9日 114年9月16日 114年11月8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1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56號編號 4 5 6 罪名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踰越牆垣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5月10日 114年2月24日 ①114年4月3日 ②114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80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8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626、110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923號 114年度易字第482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4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7日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923號 114年度易字第482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477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日 115年1月7日 115年1月1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