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東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東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峰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為數罪犯罪情節態樣、犯罪時間不同、各案手段、及侵害之法益嚴重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就所處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因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刑後,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6月(4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11/24 104/12/28 105/01/02 105/05/18 105/02/12 105/02/13 105/10/06 105/05/13 106/10/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10853號、105年度偵緝字596號、597號、598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852、853號、106年度偵字16978、106年度偵緝字125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480、481號 判決日期 107/03/01 107/03/01 107/12/25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106年度易緝字第28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480、481號 確定日期 107/07/19 107/07/19 108/01/19 備註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5/12/20 105/12/18(2次) 106/05/07 105/05/14 105/09/02 105/09/08 105/09/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22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67、462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27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17號 108年度訴緝字21號 109年度智訴字13號 判決 日 期 108/10/30 108/11/28 110/0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17號 108年度訴緝字21號 109年度智訴字13號 確定 日 期 108/11/25 108/12/23 110/04/07 備註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 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5年01月05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