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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峻宇

居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0號0樓具 保 人 鄭亦凱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3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亦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峻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鄭亦凱出具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2度訴字第505號,指定

保證金10萬元,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受刑人停止羈押,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後,向其住所地基隆市○○區○○里○○街00○0號、居所地新北市○○區○○里○○街000○0號3樓傳拘無著,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㈡於114年12月10日,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發函通

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114年12月29日到庭執行,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新北市○○區○○里○○○街00號6樓送達,於114年12月12日,由其本人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

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