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昆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4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昆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昆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4年9月1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再犯傾向、受刑人對定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129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年 ②有期徒刑3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年2月23日 ①114年3月13日至114年3月14日間某時許 ②114年3月14日 114年4月5日至114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78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92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81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98號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6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5日 114年11月7日 114年12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698號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63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1日 115年3月26日 115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686號(已執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5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574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①販賣第三級毒品3次 ②販賣第三級毒品2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②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③有期徒刑1年9月3次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3次 ②有期徒刑5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3月9日 ②112年4月12日、112年4月13日 ③112年4月17日(3次) ①114年2月12日至114年2月20日、114年2月23日 ②114年2月16日、114年2月14日 112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196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204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73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44、2445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62、92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23日 115年3月26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44、2445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62、920號 確定 日期 115年1月24日 115年4月22日 115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4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26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398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1日至112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偵字第37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757號 判決 日期 115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757號 確定 日期 115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