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龔嘉豪
籍設嘉義縣水上鄉水上村0鄰市○街00巷00號(嘉義○○○○○○○○)指定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嘉豪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嘉義市○區○○里○○街00號3樓,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理 由
一、被告龔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證,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於115年1月13日行審理程序,被告坦承犯行,本案並已於同年月23日宣判。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被告雖有上開羈押之原因,然考量本案業已宣判,綜合犯罪情節,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如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應可替代羈押之處分。故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然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嘉義市○區○○里○○街00號3樓,及自前開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第93條之6、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