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宗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7月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家中僅剩其能工作養家,因母親高齡、胞妹中風、女兒身障,希望能合併減少刑期能繳罰款等語,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共同犯竊盜罪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年2月18日 113年7月19日前某日 114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16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63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16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63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3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8日 114年11月26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35號(已執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