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浩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浩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浩羽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手段、動機、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等情狀,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雖表示本案不願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然查,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苟檢察官對於此項職權之行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經核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所列之情形,受刑人本即無選擇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縱受刑人表示「因尚有另案,等另案判決完畢,再一併申請」,惟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稱後續尚有另案,既尚未判決,且亦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自非屬本院於本案所得審查及裁定之範圍,應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再由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9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8月,5次 ③有期徒刑1年10月,1次 ④有期徒刑2年6月,1次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5月2日、同年5月29日 ②112年5月25日(3次)、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2日 ③112年6月2日 ④112年10月2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113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營偵字第5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①113年度金訴字第893號、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7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①113年度金訴字第893號、114年度金訴字第52號、第17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11月10日 115年1月8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3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47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117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次 ③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④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罪日期 ①112年7月18日、同年7月28日 ②112年7月18日 ③112年7月28日 ④112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6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 確定 日期 115年1月1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