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清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與原本附表一編號15罪名欄「竊盜罪」,應更正為「詐欺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115年度聲字第246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5罪名欄「竊盜罪」,顯係明顯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