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歷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歷平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歷平因藥事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1.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2.經本院以115年度朴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均與毒品暨禁藥有關、犯罪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本院發函給受刑人,如其於本件有意見表示,請於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意見,如無意見則無庸回覆本院,而其並未提出任何書面表示意見)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08月09日 114年0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5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0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115年度朴簡字第13號 確定 日期 115年02月13日 115年03月06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4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