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9年9月2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則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1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已知錯,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9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黃建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9日 108年7月1日至108年7月2日 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13日至108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備註 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56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 5 6 7 8 罪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7日 108年3月中旬 108年8月10日 108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備註 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56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 9 10 11 罪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初某日 108年9月1日 109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115年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8日 109年9月28日 115年2月25日 備註 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56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5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