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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冠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冠宏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類同;②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則與其餘各罪迥異;③各罪所生損害之程度;④受刑人自述因經濟因素而犯罪之動機;⑤受刑人自述出獄後將與家人同住、從事瀝青行業、如未來遇到經濟困難將與妻子、大姊、二姊討論之生活狀況;⑥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節。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竊盜罪(共4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共4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1月20日 ②112年1月24日 ③112年1月28日 ④112年2月18日 111年9月27日 112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79、31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8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易字第809號 113年度易字第97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6號 112年度易字第809號 113年度易字第977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9月4日 備 註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 4 5 6 罪 名 ①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②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③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 ④結夥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壞門窗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之竊盜罪 ①恐嚇罪 ②恐嚇罪 ③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2月 ②有期徒刑2月 ③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10日 ②111年11月10日 ③111年12月1日 ④111年12月1日 111年9月17日 ①111年9月1日 ②111年9月4日 ③111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3、735、791、23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3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201、115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113年度易字第666號 114年度訴字第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1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113年度易字第666號 114年度訴字第3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12月29日 備 註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