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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宗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執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宗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宗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數罪宣告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而均確定,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見本院卷第9至27、29至38頁)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適法,應予准許。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時,應以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8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3至16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及附表編號1至12之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5年4月。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

內部性界限及法律規範之範圍內,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之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再參以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已經定有期徒刑1年9月,堪認法院前已就上開各罪先為評價等節,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手段,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3月13日 114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13日 114年3月14日 114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83、3852、4844、5488、5540、6556、66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114年度訴字第449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10日 114年3月10日 114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67、740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67、740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67、74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4日編 號 1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67、74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3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