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覲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覲麟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覲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6即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87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㈡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92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嘉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上開案件均分別確定乙節,查受刑人所犯上開㈠至㈢之罪,各罪之犯罪類型迥異,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有各該判決及裁定附卷可查,亦應一併審酌。經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以:請從輕量刑等語,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強制性交罪(2罪) 對被害人為錄影而犯 強制性交罪 詐欺取財罪(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6月(2次) 有期徒刑8年2月 有期徒刑9月(2次) 犯罪日期 ①113年11月25日 ②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12日 ①113年12月11日至19 日間 ②114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3號 、第56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148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3號 、第56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148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3號 、第56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148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14日 114年8月14日 114年8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16日 114年9月16日 備註 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37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37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37號 附表編號1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14日至28日間 113年12月21日 114年3月6日18時54分前不詳時間起至114年 3月6日18時54分許為警 搜索查獲止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3號 、第568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148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48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18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簡字第1927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87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14日 114年9月2日 115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侵訴字第16號 114年度簡字第1927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87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16日 114年10月1日 115年2月26日 備註 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執字第3537號 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833號 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80號 附表編號1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