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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5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錦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錦生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生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2罪罪名均相同、各次犯行相隔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被告之意見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3月09日 113年0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9、92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79、92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確定日期 115年02月03日 115年02月03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19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