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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3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均屬毒品相關犯罪,且各該犯罪之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惟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隨即於隔日即同年月5日為員警查獲,已由國家公權力介入偵辦,詎被告不知警惕,繼續於同年月7日、14日、15日數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如附表所示,其屢次加深毒品於社會擴散之危害等節,實難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難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以請從輕定刑等語,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未遂罪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①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②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3年9月4日 113年9月15日 ①113年9月7日 ②113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4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8號 、第77號、113年度偵字第131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18號 114年度訴字第642號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27日 114年9月25日 114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818號 114年度訴字第642號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4日 115年3月19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68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80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