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裕元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裕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元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8月10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16、1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3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就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6、17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並非重新判決,因之定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拘束,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併科罰金刑,原各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則本件所定應執行罰金之易刑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所拘束,自應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作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受刑人黃裕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妨害秩序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2日至111年9月30日 112年5月12日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35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35號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4年7月11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35號 113年度訴字第5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0日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23號、113年度罰執字第7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261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4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6,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869、756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114年8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8號編 號 16 17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17日 111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8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1、11521號(聲請書漏載112年度偵字第920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6日 115年3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4月7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1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