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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育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育存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育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4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該等案件均分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犯販賣偽藥、毒品罪而均與毒品犯罪相關,其各次犯罪之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上揭各罪之犯罪類型迥異,自應併予適度之非難評價。本件經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意見,受刑人回覆以:無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販賣偽藥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8月2日 113年8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36號、第437號、第934號、第1316號、第48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84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26日 114年2月17日 114年2月17日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9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720號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990號、第9386號、114年度偵字第1207號、第12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50號 判 決日 期 115年3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50號 確 定日 期 115年4月22日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34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