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佳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佳欣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以編號15部分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審理事實為本院,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之本案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再按: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之發生,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同此見解)。受刑人所犯之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且合於定刑之要件,檢察官得依首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檢察官先後聲請定刑,其先聲請定刑之案件範圍全部為後聲請定刑之案件範圍所包含,受理前案之法院裁定於法雖無違誤,僅係於後案裁定時當然失效,惟此結果除易使受刑人困惑,亦徒增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故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宜詳為確認受刑人所執行案件之情況,就合於併罰要件之數罪,合併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宜將本得合併聲請之案件分別聲請,致生程序重複與司法資源浪費。而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若發現已有其他確定判決之罪刑與本件聲請之罪刑合於定刑之要件,參酌前揭說明,得認無定刑之必要,而由檢察官就合於併罰要件之全部數罪,一併向法院聲請,避免不必要之重複裁定。
四、經查:㈠檢察官聲請意旨記載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俱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於形式上固符合法定要件。
㈡經核,受刑人因於同一時期(民國113年6月至9月間)加入同
一詐欺犯罪集團所為之類型相同犯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而附表3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該判決受刑人係經判處2罪(見本院卷第43頁),經核該2罪均符合得以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聲請人卻僅就其中1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7頁);此外,並有經檢察官起訴尚未判決者(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037號等;見本院卷第227-233頁);復有他案經判決確定,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漏未聲請者(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82號確定判決;見本院卷第267-277頁);且上開同一時期之犯行,尚有其他類此案件繫屬於其他法院,尚未終結或確定者(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150號〈審理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90號〈115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見本院卷第243-265、305-315頁),此有起訴書、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參。
㈢揆諸上開另案之犯罪行為時與如附表所示之案件俱在113年6
月至9月間,且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即114年2月4日前),而得與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略以:請先不要合併(定刑),我還有很多案件等語,此有本院公務詢問單及刑事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323-327頁)。足見受刑人希望先不要定應執行刑,待其他案件終結後再由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刑。
㈣爰審酌合併於同一定刑程序中可考量之定刑因子更多元豐富
、角度更廣泛全面,可為較完整、妥適之量處,亦避免另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件各罪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復觀諸各該案件執畢日期尚遠,本案各罪之定刑尚不具急迫性,宜待聲請人詳為確認受刑人執行案件之情形,避免切割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僅就其中部分犯罪向本院聲請定刑,徒增重複裁判之困擾,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揆諸前揭說明,遂認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欠缺即刻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性,應予駁回,俾由聲請人屆時再就合於併罰要件之數罪,一併向法院聲請裁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記載有誤逕行更正) 犯 罪 日 期 113年09月20日 113年06月20日 113年0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29508號等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7973號等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177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 113年度訴字 第556號 114年度訴字 第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1月07日 114年02月19日 114年0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92號 113年度訴字 第556號 114年度訴字 第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02月04日 114年04月08日 114年04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2185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127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2211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取財罪 ①加重詐欺 取財罪 ②加重詐欺 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06月13日 ①113年06月13日 ②113年06月21日 113年08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2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19809號等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357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 第20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85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04日 114年06月11日 114年07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 第20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85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07月02日 114年07月15日 114年08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2380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7118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7914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取財罪(二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二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9月10日(二次) 113年06月19日 113年08月27日(二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4533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12678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 第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52、1689、184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38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判決日期 114年07月03日 114年07月17日 114年08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52、1689、184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838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28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08月14日 114年08月20日 114年0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977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3610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9401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8月01日 113年06月19日 113年0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838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13087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179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2號 114年度訴字 第1839號 114年度訴字 第328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2月30日 115年0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32號 114年度訴字 第1839號 114年度訴字 第328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2日 115年02月05日 115年0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1771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 第2233號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 第3871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罪 加重詐欺 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06月12日 113年08月01日 113年09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13478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 第4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 第83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 第979號 114年度訴字 第70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15號 判決日期 115年01月20日 115年01月29日 115年03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 第979號 114年度訴字 第70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03月12日 115年02月27日 115年04月0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 第1670號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 第2067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 第19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