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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具 保人 邱宏明上列被告及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115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五日所為一一五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理由欄三第四行「114年刑工保字第15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刑保工字第95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