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郁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郁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8號裁定要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要旨、102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6月16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及按捺指印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惟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爰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7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就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淳柔【附表:受刑人林郁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1日 113年9月19日至113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06號、113年度偵字第1607號(聲請書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607號,應予更正)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758、7463、7856、8530、8531、853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533、9999、10881、10882、10883、10884、11433、14556號、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937號(聲請書漏載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463、7856、8530、8531、853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533、9999、10881、10882、10883、10884、11433、14556號、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937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2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5年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126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6日 115年4月21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2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5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