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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嘉明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嘉明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郭嘉明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嘉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且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1月5日)之前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2年1月16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均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規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罪責、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受刑人對定刑未表示意見之情形(本院卷第101至107頁)等情狀,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如附表二應執行刑之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8日 111年6月25日至111年7月2日間 110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09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0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08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3年6月28日 114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9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8月5日 115年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2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1358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2年3月)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6日至110年4月23日 110年7月14日至110年7月20日 110年6月間某日至110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60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60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第1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第1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第19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第19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112年7月11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罰執字第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罰執字第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罰執字第417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1日至111年10月30日 111年6月25日至111年7月2日 110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70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108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6月28日 114年12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6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39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8月5日 115年2月14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罰執字第7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58號 (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