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昱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昱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如附表編號1之民國113年4月16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如附表編號11之法院即為本院,有前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檢察官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之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另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述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妨害秩序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至6月間 110年4月3日 112年10月29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9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3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訴字第6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訴字第609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8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7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更助字第41號 (編號1至10已經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南地檢115年執更字第274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偽造文書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初某日~112年7月29日 112年9月中旬某日~112年9月26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34、12474、13857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34、12474、1385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0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09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98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更助字第41號 (編號1至10已經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南地檢115年執更字第274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傷害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次)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20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6日~ 112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5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66、274 、1025、2496、249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1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113年度訴字第7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1日 114年4月17日 114年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27號 113年度訴字第495號 113年度訴字第77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31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4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2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07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更助字第41號 (編號1至10已經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南地檢115年執更字第274號)編 號 10 11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8日、10月18日、12月5日 112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85、4817、6535、13747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4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98號 114年度訴字第47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98號 114年度訴字第470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4日 115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86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80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更助字第41號 (編號1至10已經臺南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南地檢115年執更字第2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