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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浩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浩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浩羽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考量: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均類同。②各次犯行其犯罪所得總和、所生損害之程度。③受刑人自述因積欠債務受詐欺集團吸收,而加入詐欺集團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動機。④受刑人自述具有工安課程結業之專業證照,入監前與父母、弟弟、同居人同住,家人每周會客1次,出監後預計與上開親屬同住,並從事土木包工業等情所展現之社會復歸可能性,並兼衡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警惕。

四、至受刑人雖表示:現有其他案件尚未審結,願等全部案件審理完畢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本院僅能就聲請人聲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所涉其他案件,尚非本院所能審酌之範圍。又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仍得另行向法院聲請,而對受刑人之權益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④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⑤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⑦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⑧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9月 ②有期徒刑1年9月 ③有期徒刑1年8月 ④有期徒刑1年8月 ⑤有期徒刑1年8月 ⑥有期徒刑1年8月 ⑦有期徒刑1年8月 ⑧有期徒刑1年10月 ⑨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5月2日 ②112年5月25日 ③112年5月25日 ④112年5月25日 ⑤112年5月29日 ⑥112年5月31日 ⑦112年6月2日 ⑧112年6月2日 ⑨112年10月2日 112年7月17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5113號、113年度偵字第2409、10522、12332、14499、52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5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營偵字第5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93、114年度金訴字第52、17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893、114年度金訴字第52、17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04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40號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11月10日 115年1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4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④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⑤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 ③有期徒刑1年 ④有期徒刑1年2月 ⑤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7月18日 ②112年7月31日 ③112年7月18日 ④112年7月28日 ⑤112年7月31日 112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26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64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1月27日 114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48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確定 日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5月5日 備 註 編號1至4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