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 請 人 吳月里被 告 侯榮輝

吳尚壕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21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本院114年度金訴第1721號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知本案審判中案件相關之資訊。

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7點定有明文。又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亦有明定。依該點之立法理由「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見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至所謂「其他案件」,應限於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

三、經查,被告侯榮輝、吳尚壕等人,係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721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固為本案之被害人,然考量被告侯榮輝、吳尚壕等人經起訴之本案罪名並非前述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並審酌本案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受損害之權益、行使其他訴訟上權利之必要性、確保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等因素後,認聲請人受損害之權益為財產損害、本案侵害並無持續性及社會矚目性,且聲請人訴訟上權利之行使,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至271條之4等規定踐行相關程序,應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本案訴訟資訊之權益,而無經由本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如不許其利用本平台以獲知本案訴訟資訊,將如何嚴重影響其權益,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