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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仲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仲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5月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則曾經本院以115

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在案,有前揭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1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45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鄭仲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次)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1年5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①111年11月15日 ②111年11月16日 ③111年11月28日 ①112年2月14日 ②112年3月21日 ①112年1月19日 ②111年7月4日 ③112年2月22日 ①112年3月22日 ②112年3月22日 ③112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7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35、151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47、12924、14243號、113年度偵字第2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3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3、9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0日 113年8月13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0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3、9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9月16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2月6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57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 5 6 7 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判決附表三編號3)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1年7月5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1、12日 112年2月17、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541、296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07、14100號、114年度偵字第3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135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9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8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7日 114年6月27日 114年8月27日 114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3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9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83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26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9月29日 114年11月10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9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890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 9 10 11 罪名 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次) 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3次) 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2年2月(3次) ③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①111年8月2日 ②111年8月1日、112年4月11日、112年4月12日 ③112年4月11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07、14100號、114年度偵字第37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5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5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22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5日 115年2月26日 115年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5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5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22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2日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8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209號 編號1至10,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9